公司清算组的成立方式有哪几种?

2019/9/4 15:59:18 1312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我国法律规定,除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情形下的公司解散均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债务进行清算。那么,公司清算组的成立方式有哪几种?
       1、自行组织清算
       《公司法》第183条明确规定,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此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法院指定清算
       如果股东未按照上述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比如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成立但故意拖延清算,又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而此种情况下,清算组成员一般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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