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后,法院是这样处理的

2019/9/6 14:49:52 859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一旦被提起行政诉讼,就不能随意改变。但是,由于行政管理的情形复杂多变,我国法律允许行政机关及时调整行政行为,以积极化解行政争议。那么,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后,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
       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被诉行政行为改变以后,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取决于原告的态度。也即,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需要取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而不得超越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审理。
       结合《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可知,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后,法院是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也即,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是根据实际情况而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
       2、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或者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若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则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比如,原告请求民政部门发放抚恤金,但民政局一直拒绝发放。原告以其不作为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后,民政局开始发放抚恤金的。
       此种情况下,如果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会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就会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若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则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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