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有资格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9/27 10: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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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居要位,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重要责任。因此,不少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都会深思熟虑,严格限制任职资格。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是怎么样的呢?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从现行的法律来看,我国并无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住所、年龄上限等作出任何限制。
相反,我国《公司法》第147条对不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规定表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如果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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