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2019/9/27 10: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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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多表现为债务人没有按照借贷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借贷规定》)施行,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了规定。
《借贷规定》第2条明确,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①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如果是诉讼解决债务纠纷的,应当向法院提供的材料包括:
(1)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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