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应当是多少?

2019/10/11 15:12:31 1553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质量按照不同部位设定了不同年限的保修义务,另外,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筑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计算。
       实务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通常做法为: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同时,国家关于最低保修期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中对于最低保修期限的约定低于上述规定,则合同约定无效,相应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法律规定认定。当然,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高于法定最低保修期的,应当认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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