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期顺延的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2019/10/16 10:25:49 845

       工期顺延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了按照合同约定不应该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工期延误,经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同意或者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认定,使得合同约定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形。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承包人无须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相反因该事件引起的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5. 工程量增加,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的,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6.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 不可抗力。
       8.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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