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是什么意思?

2019/10/17 10:38:52 1228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明确规定,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2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以下4个意思:
        一行为不再理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2次处理,除非第2个处理是对第1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1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1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一行为不再罚
       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1次处罚的原则。
        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2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一行为不得2次以上罚款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1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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