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有这些!你知道几个呢?

2019/10/24 14:44:07 766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复议当事人以及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行政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参加人具体包括以下:
       申请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甚至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此外,《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
      1.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当事人。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也相当复杂。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 2个或者2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主要有:
      1.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参加行政复议;
      3.必须经复议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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