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2019/10/31 10:29:54 896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关键所在,即以情势变更使得缔约双方所赖以判断自已权利义务的基础发生动摇或者根本损失,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放有恢复平衡的必要。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结合《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可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
       1.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基础,如果施工合同为无效或者属于可撤销,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无效合同在签订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在签订时就已经存在导致可撤销的情况,只是在缔约时由于一方的故意或过失而签订了合同,所以不存在签订合同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问题。
       2. 应有导致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即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客观上,必须是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也就是要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如国家政策调整、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等。
       3. 当事人不能预见。
       当事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对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生的情势变更不仅无法预料,而且在正常情况下,作为一个尽到了必要注意义务的当事人,是不可能预料到的。
       4. 情势变更的发生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导致情势发生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并非当事人双方过错所致。比如自然灾害对建筑行业的政策调整并非当事人所能左右。
       5.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华前。
       如果“情势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则当事人已经注意到客观事实发生变化,只需要根据新的客观事实订立合同即可,无须适用该原则。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结,无论客观事实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都不会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也无须适用该原则。
       6. 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从后果来看,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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