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如何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2019/11/6 10:40:12
1251
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时,虽然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已经进入一种特别结合关系,表现为一方的行为会对对方的利益产生影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的当事人均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当基于诚实信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基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则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对方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四:
1. 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
2. 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3. 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
① 缔约费用及利息;
② 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
③ 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息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举例说明:
甲向乙借钱10万元盖楼,乙不愿意,碍于面子假装答应。为了表明自己很够哥们,乙对甲说:“15天后你到我家去取,钱没问题。你抓紧时间动工,不要耽误。”甲信以为真,立即开挖地基,购进部分原材料。15天后,甲前往乙家取钱,乙留下信件说:“我已于昨日赴美留学3年,因学费昂贵,暂无钱可借,请海涵!”甲四处借钱未果,该方之日遥遥无期。
分析:
自然人间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乙未交付金钱,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成立。 乙因过错违反了忠实、照顾的先合同义务,并因此给甲造成了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开挖地基、购买原材料等,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国设14家分所,360余名法律界律师精英,总职员820余人,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专攻法律顾问、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知产等多领域,终身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律师全国代理与咨询热线:400-6262-163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