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建筑工程中标了,却是无效的,原因分析!
2019/11/7 14:13:44
765
工程项目虽然履行了招投标程序,但是根据我国《招投标法》以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是可以认定中标无效的。
具体而言,以下情况下,即使中标了,也是无效的;
1.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保密义务
如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等。
(2)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
适用《合同法》第52条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 招标人存在泄露标底等情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如果上述招标人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则中标无效。
4. 串通招投标
根据串通招投标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招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注意:串通投标在现实中较为常见,除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还将导致中标无效且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等法律后果,出现民事责任,甚至于会引发刑事责任,值得警惕。
5. 弄虚作假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 违法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国设14家分所,360余名法律界律师精英,总职员820余人,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专攻法律顾问、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知产等多领域,终身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律师全国代理与咨询热线:400-6262-1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