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顺序履行抗辩权:你先,我后!
2019/11/11 1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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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履行抗辩权可见《合同法》第67条,其明确: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对顺序履行抗辩权而言,其目的在于保障后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顺序履行抗辩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
1.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4.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当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①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 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③ 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例:
张某、李某订立一份价款为20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先支付书款,李某1个月后交付图书。张某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10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1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
分析:
甲、乙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根据规定,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但乙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但只能拒绝与甲未支付价款部分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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