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工程质量保证金!
2019/11/19 14: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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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实践中,存在“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不同表述和称谓,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 1999 - 0201)使用的是“质量保修金”,2004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2005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使用的是质量保证(保修)金,2013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使用“质量保证金”,从名称的发展演变和名称所指向的对象看,“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的名称是在同一概念上被使用的,而目现在有关职能部]越来越倾向于直接使用“质量保证金”,而弃用“质量保修金”称谓,以避免在实务中发生识别上的混乱。
保修责任是承包人应尽的法定责任,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扣留一定比例的质保金作为对保修费用的预留,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处理。合同有约定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允许。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性质,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应认定为保修责任的预留款,而非定金或违约金。合同对质保金预留未有约定的,发包人不得扣留,只能向施工方另行主张修复责任。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合同中有关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条款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当事人极易发生争议,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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