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如房屋等所有权如何善意取得?
2019/11/25 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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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上述106条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做了规定,但是,不同物权之善意取得的机理不同,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自然有所不同。集合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5个:
1. 不动产登记薄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四种主要情形:
(1) 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个或者部分共有人的名下。
(2) 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如:甲受乙欺诈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半年后,法院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乙谎称已有,随即以市价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 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如:乙承租甲的房屋期间,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串通,将甲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乙随后以自己的名义,以市价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4) 已经通过《物权法》第28 ~30条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但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的。用
2. 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 以自己的名义对该不动产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
注意: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
3. 受让人于受让之时为善意。
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相反,因权力外观的存在,受让人误以为让与人拥有处分权。
受让人善意的排除情形: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4. 转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合理的价格”,不仅意味着赠与、继承等无偿取得行为不发生善意取得;还意味着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的,亦不发生善意取得。
5. 须已经为受让人办理完毕不动产过户登记。
未办理完毕过户登记的不发生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发生,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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