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求员工签订安全协议书,要求伤残自负,协议有效吗?

2019/11/27 11:15:16 1607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义务,不惜使用各种手段,比如与劳动者约定签订不缴纳工伤保险的协议,或者要求员工签订安全协议书、要求其伤残自负……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1、关于约定不缴纳工伤保险的协议:无效
       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由此可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关于放弃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因为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另外,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还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关于伤残自负的安全协议书:无效
       在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被管理者,从员工提供的劳动中获取利润,其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员工生命和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而要求员工伤残自负的安全协议书,明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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