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如房屋等异议登记的效力如何?
2019/11/29 10: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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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理解上述19条及异议等,可以从如下方面展开:
1. 异议登记的条件
两个条件:一方面利害关系人不能办理变更登记,另一方面,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2. 异议登记的办理
①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即应办理异议登记。② 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异议登记的效力
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异议登记仅具此效力。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亦未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注意3点:
① 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3条第2款);
② 异议登记失效后,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 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3条第3款);
③ 异议登记失效后,利害关系人才提起确认物权归属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审理(《物权法解释(一)》第3条)。
另,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换言之,异议登记“不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登记名义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仍可申请办理移转登记或者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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