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付后还可以向单位提起民事赔偿吗?
2019/12/2 15: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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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工伤事故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的赔偿项目是有单位承担的,而有的赔偿项目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不同的伤害大小,不一样的赔偿主体。如果工伤职工得不到完整赔偿的,可主张相应权利。
具体而言,工伤基金和单位各自应负担哪些赔偿呢?
1. 工伤基金应当负担的项目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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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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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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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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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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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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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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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性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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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一到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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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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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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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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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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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位应当负担的项目
单位应当负担的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伤残津贴(五、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如果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替代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
综上可知,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中与工伤保险基金的义务是可以分出来的,如果工伤基金已经赔偿完毕,但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工伤职工可以与其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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