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您认识动产浮动抵押!
2019/12/5 14: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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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有固定财物的抵押,也可以有浮动的抵押。《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上述181条中,因为事先抵押权时的动产价值是不确定的,所以为浮动抵押。认识动产浮动抵押,可以从如下方面:
(1) 抵押人的特定性。
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未经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作为抵押人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
(2) 抵押财产的集合性。
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其抵押财产是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包括经营者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3) “休眠期制度”。
动产浮动抵押权有一个“休眠期”。无论是否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只要未出现《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情形,动产浮动抵押权处于休眠期。在休眠期内,其特点是:
①抵押客体尚未特定;②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并且,一旦“向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受让人完成交付时”,转让的动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
(4) “休眠期的结束”。
《物权法》第196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休眠期结束:①优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⑧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休眠期的结束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动产浮动抵押“结晶”,抵押财产特定。另一方面,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转让的,属于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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