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中,有一个“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具体理解“买卖不破租赁”,可有:
1. 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①不动产或者动产租赁合同有效;
②出租人已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处于占有中;
③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与、投资、抵押权的实现、继承、遗赠、企业合并等原因,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简单说:房子换了主人)
2. 发生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新的所有权人“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是什么意思呢。也即什么也不需要做,什么也不需要说,原租赁合同的效果权利义务内容维持不变(包括租金、期限等),自动将出租人替换为新的所有权人。
3.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下列三种情形,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① 租赁物被没收、征收的;
②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③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举例:
甲将一套房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又将该房出租给丙,租期5年。半年后,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丁以300万元的价格购得。
①租赁物上存在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与承租人均有受保护的必要。但二者有冲突: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抵押物的变价将产生负面影响(阻碍潜在的买受人参与竞买)。
②所以,《物权法》第190条规定,“先抵后租,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因抵押权实现导致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③因此,甲、丙的租赁合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根据《物权法》第34条,丁取得所有权后,丁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但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先租赁,之后发生房屋产权变动的,是不能主张涨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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