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自愿放弃工程款优先权是否有效?

2019/12/9 11:02:59 753

       关于承包人自愿放弃工程款优先权应为有效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有效。其理由如下:
       1. 工程款优先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愿处分,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虽然关于该项权利的性质学理上存在法定抵押权说、留置权说、优先权说等观点,但不管何种观点,不可否认的是工程款优先权属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权利人的意思决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非法干涉。
       2. 承包人放弃之后又主张放弃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银行基于承包人自愿放弃工程款优先权,向发包人出借款项,在银行于在建工程之上设立抵押权发放贷款后,如果认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为无效,则对发包人、银行甚至是第三人均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体现为过多的干涉平等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
       3.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
       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承包人超过6个月未行使优先权的,工程款优先权丧失。
       因此,工程款优先权并没有绝对的排他性,且承包人放弃的仅仅是针对抵押权的优先权,并未放弃自身的债权。
       4. 承包人放弃了对特定抵押权的优先顺位, 并没有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彻底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沦为普通债权人往往并非承包人的真实意思,也并不见得是相对人的真实意思。对相对人放弃建设工程及其变价的优先受偿顺位才是承包人的真实意思。如果确实是当事人不能将其真实意思准确的进行表达,应当依照其真实意思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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