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您了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供和扣留!

2019/12/10 10:26:46 1852

       质量保证金实际上属于一种担保方式,可以保函方式,也可以通过资金形式扣留,还可以其他担保形式替代。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一般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第(1)种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第7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规定,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双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建筑工程部,团队有着大量成功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处理经验,专治疑难复杂案件,能很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