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房屋承租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2019/12/12 11: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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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我国也于1999年的《合同法》中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理解上述230条,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
1. 即使是抵押房屋,也有优先权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即使先抵后租,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实现时,虽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但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举例:
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半年后,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不知情的丙,租期5年。第二年,乙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的房屋。①乙拍卖时,丙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原因: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会对乙的抵押权实现(主要是变价数额)产生不利影响。②若丙未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房屋被丁购得。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甲、丙间的房屋租赁对丁不发生效力。原因:若此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会对乙的抵押权实现(主要是变价数额)产生不利影响。
2. 通知义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除外。
另,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不能优先购买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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