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中的“房地一体”主义如何理解?
2019/12/16 10:56:53
866
“鱼儿离不开水,房儿离不开地”,《物权法》规定了抵押中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规则。在具体理解时,应当注意其与《物权法》第199条的联系,区别“重复抵押”。
根据《物权法》第182条:
(1) 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即不仅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还要办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2)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的构筑物并抵押。(跑两趟路,交两遍钱,办理两个抵押登记)。
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 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所谓“视为一并抵押”,指的是:
(1) 只办理了建筑物的抵押登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视为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2) 同样,只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而未办理土地上已有建筑物抵押登记的,也视为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物权法》第182条是《物权法》第187条的例外。因为《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视为一并抵押”的效果在于:往往形成重复抵押甲仅有一栋楼房,为了融资,甲于4月1日将该房屋抵押给乙,仅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4月20日,甲又将建造该楼房的建设用地抵押给丙,仅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① 4月1日,乙(因视为一并抵押而)同时取得房屋古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抵押权(第顺位)。
② 4月20日,丙(因视为一并抵押而) 同时取得房屋的抵押权(第二顺位)。
③ 两个“视为一并抵押”就导致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构成重复抵押,乙第一顺位,丙第二顺位。
④ 仅房屋占用范围之外的建设用地由丙单独享有、抵押权。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国设14家分所,360余名法律界律师精英,总职员820余人,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专攻法律顾问、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知产等多领域,终身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律师全国代理与咨询热线:400-6262-163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