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和地役权有区别吗?
2019/12/18 1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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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彼此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主要包括用益物权人、承租人)一方权利的延伸和扩张,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另一方权利受到的限制。权利扩张一方依据相邻关系所得主张的权利,一般称为“相邻权”。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一种受保护的法益。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1) 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过在供役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
(2) 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地役权人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承租人等。
(3) 内容的意定性。地役权素有“类型法定,内容意定”之名。
(4) 客体亦具广泛性。地役权的客体即供役地包括他人的土地、房屋、空间。地役权素有“类型法定,内容意定”之名。
◆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有:
①相邻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主要通过约定产生。
②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与扩张,不是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
③相邻权的内容是请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如“袋地”通行权;采光权);地役权所能提供的便利的内容,概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按照约定确定地役权的内容。
④相邻权的取得均为无偿;地役权的取得有偿无偿均可。
⑤相邻关系规则主要是裁判规范,往往是在发生纠纷后才发挥作用;地役权规则主要是行为规范(当然在发生纠纷后也是裁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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