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的专有权,您了解多少?

2019/12/26 14:33:14 843

      《物权法》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结合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其中,专有权是指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所谓“专有部分”,主要是指下列区域:
      ①  业主专有的住宅或经营性用房(地板、天花板和四壁形成的空间)。
      ②  买卖合同明示由业主单独所有的车位、车库。
      ③  买卖合同明示由业主单独所有的绿地。
      ④  具有构造、利用上的独立性,能予房屋登记的摊位。
      ⑤  买卖合同明示归业主专有的露台。
      对上述专有部门,业主享有的专有权特点,包括:
      1. 专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
      一方面,业主转让其专有权时,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另一方面,如管理规约规定业主不得转让房屋,属于违反物权法定的约定,该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
      2. 专有权受到较多限制。
      体现在:
      ①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所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指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自己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应当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②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否则其他业主可行使物权请求权。
      3. 专有权在区分所有权中居于主导地位。
      体现在:
      ① 取得专有权即同时取得共有权和成员权;反之,丧失专有权即同时丧失共有权和成员权。
      ② 专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的持有份比例,决定管理权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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