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老百姓之间的借贷利率有上限规定吗?
2019/12/31 11: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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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老百姓相互间的借贷亦属于民间借贷。
那么,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否有强制性规定呢?
《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第26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来说,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为:
(1) 采用“统一规范模式”。不区分“生产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消费性借贷”,统一借贷利率的上限。
(2) 采用“固定利率模式”。不再采用浮动利率模式。
(3) 按照“>24% ~ 36%”的年利率所计算出的利息之支付,属于自然债务,与其相对应的债权拥有保持力,但无执行力。①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得拒绝给付,债权人无权请求强制履行;②债务人自愿给付的,不成立不当得利,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另外,在对本金数额或是利息是否可以预先扣除的规定有:
1.《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民间借贷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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