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对建筑共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

2020/1/2 18:06:56 605

       《物权法》: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理解《物权法》中共有权的概念,应当先了解共有权的内容,也即业主针对什么享有共有权。结合相关规定,共有权的客体主要指如下内容:
       1. 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梁、柱、外墙、承重墙、地下室。
       2. 建筑物的公用设施。如楼梯、走廊、电梯、给排水系统、公共照明设备、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通信网络设备、避难层、设备层、设备间。
       3. 建筑物占有的地基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小区内的空地(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4.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5.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6.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7.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8.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
       除非另有约定,区分所有人按照“持有份”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所谓“持有份”,指专有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
       ›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包括:
       ①使用权,业主有权共同使用和轮流使用共有部分。②收益权,业主有权依照其持有份取得因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
       ›对共有部分的义务包括:
       ①以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有部分。②按照各自的持有份分担共同费用和其他负担;并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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