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因共有部分而产生的管理权内容有哪些?
2020/1/3 11:56:29
1377
小区业主主要是指三类人:(1)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2) 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3)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对于业主而言,有三大权利,即:业主对于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结合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其中,管理权的是通过管理组织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
包括: (1)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的意思形成机构。(2)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部分业主组成的组织机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1) 不具有作为原告起诉业主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物权法》第83 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虽有权请求业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但无权对该业主提起诉讼。只能由受到侵害的业主提起诉讼。
(2)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行使。
2. 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
(1) 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变(包括本数,达到2/3即可) (双绝对多数决):①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唯修无念。②收建亚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达到半数还不行,须超过50%) (双简单多数决),即《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
◆另须注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7条规定,决定下列事项,也属于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事项:①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②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③处分共有部分。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国设14家分所,360余名法律界律师精英,总职员820余人,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专攻法律顾问、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刑事、知产等多领域,终身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律师全国代理与咨询热线:400-6262-163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