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复利,法律是否支持?
2020/1/15 10: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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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利俗称“利滚利”、“驴打滚”或“利叠利”,是与单利相对应的经济概念,单利的计算不用把利息计入本金,而复利恰恰相反,它的利息要并入本金中重复计息。对于复利,我国法律是否支持呢?
《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规定:
1.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上述28条的规定,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
(1) 存在两个以上的“计息期”,是复利产生的条件之一。各个“计息期”称之为”前期”与“后期”。
(2) 当事人可约定计算复利(将前期借款的利息,作为后期借款的本金收取利息)。但当事人的约定受到两个限制:①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②最终一期本息和之上限。
(3) “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未超过年利率24%的前期借款之利息,可以计人后期借款的奉金超过年利率24%的前期借款之利息,不得计人后期借款的车金。
举例:
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24% (即“月息2分")。6个月后,经协商,乙重新向甲出具借条,约定:“甲出借给乙11.2万元,借期6个月,年利率24%“①前期内(头一个6个月),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4% (合法), 巳经产生利息1, 2万元。②前期借款的利息来超过年利率24%,且双方约定将前期利息计人后期借款本金,约定有效。“后期借款奉金”可以认定为11.2万元。
(4) “后期本息和”之上限,最后一期借款的“本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按照"24%年利率”在“整个借款期间内”所生利息写本金之和,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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