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垫资利息,如何具体处理?
2020/1/17 1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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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对垫资问题的处理包括了垫资本金的返还以及垫资利息的支付两个方面。如果当事人对其有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当然利息的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虽有垫资的事实,但在合同中没有关于垫资的约定,尤其是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此时,发包人如果想获取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如果双方对于垫资没有特别约定的,则相应的垫资,一般作为工程欠款,由发包人支付。《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根据该款规定,双方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则对于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实际上该款借鉴了有关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处理规定,《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和契约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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