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

2020/1/20 15:36:15 960

       法条摘录:《刑法》第303条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即经营赌场,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具体理解和认定开设赌场罪,可有:
       (1)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属于“开设赌场”。
       (2)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3) 开设行为既包括开设临时性赌场,也包括开设长期性的赌场。
       (4)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吸引我国公民为主要客源的,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5) 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①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 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② 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于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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