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您:农村建房合同属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0/2/28 14:07:16 2446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建房规模较小、利润少、农民资金有限,故专业的建筑企业大都不愿意到农村建设施工,而农民出于成本考虑,也不愿意花太多的钱请建筑企业进行施工建设。由此农村建房市场造就了一批由个体工匠组织起来的施工队伍,他们通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资质证书。
       对于上述个体工匠组成的施工队伍,与之签订的建房合同是否属于建设施工合同呢?还是简单的承揽合同?
《建筑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受该法调整。所谓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该法第83条又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该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9条同样规定,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该条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均受建筑法律法规的调整,其中农民自建底层住宅就不受《建筑法》的调整。
       因此,对农村建房合同的性质作出准确认定的前提是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作出界定。原《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原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均规定,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 2006]303号)规定,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际上重申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含义为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农村房主建设的是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其建设活动应当适用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的房主与个体工匠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对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施工一般可以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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