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的,责任如何承担?

2020/3/2 10:05:25 844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不是同一概念,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
       保修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保修,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实务中,对于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原则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1)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
       (3)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4)因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负责。
       (5)因自然事故、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
       (6)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子拒绝而进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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