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合同是否有效?

2020/3/3 14:54:40 692

       在工程挂靠施工情形下,通常存在三方当事人, 即发包人、被挂靠人( 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挂靠人(实际施工人)。这些当事人形成多种法律关系,而诸多的法律关系因为挂靠行为的无效会产生不同法律效果。
      ›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同法》第52条,工程挂靠行为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对于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分包协议”“合作开发协议”等挂靠合同一般也均认定为无效。
      目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各级法院在实践的判决都倾向于将主体资质瑕疵的合同判定为无效,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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