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担心对方转移财产,您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020/3/13 11: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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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是对财产保全的基础性规定,其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注意:法院的保全效率规定还是很高的!但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6)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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