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行政案件,不出席开庭,法院也会判决吗?
2020/4/17 14: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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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是行政诉讼制度之一,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审理所作的判决。缺席判决的意义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到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能够正常展开。
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 针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对于原告或上诉人适用缺席判决,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
只有在此种情形下,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适用缺席判决。如果无申请撤诉不予准许的条件,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视为申请撤诉,而不是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
2. 针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注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被告人作缺席判决前的公告和司法建议规定。即: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专家提醒: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由于原被告主体的不对称性,要想合法全面的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相对人应当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具体开展诉讼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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