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提交这些种类的行政诉讼证据,别丢了

2020/4/24 11:04:53 773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能否提交证据证明自身提出的主张,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那么,实践中,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呢?
       结合《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可知,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交以下种类的行政诉讼证据:
       1、书证: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行政机关开出的罚款单、处罚决定书等。
       2、物证: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比如,行政机关暴力执法在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材料: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比如,在行政机关过程中,监控摄像到的记录、内容。
       4、证人证言:是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比如,在行政机关暴力执法的,亲眼目睹该行为的群众作出的陈述即为证人证言。
       【注 意】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案件的证人。
       5、当事人的陈述: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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