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工作成果(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
2020/5/8 10: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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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类型主要有六类,也即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
在承揽合同中,涉及工作成果(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对于该问题,《合同法》未作规定,实践中,须视原材料由谁提供,以及制作物系动产抑或不动产而有分别。
1. 定作人提供原材料
(1)制作物为动产时
例如:甲提供玉石,由乙雕刻成玉雕。制作物(玉雕)完成时,定作人(甲)即取得制作物(玉雕)的所有权(原始取得)。
(2)制作物为不动产时
例如:甲配齐材料,由乙为甲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制作物(房屋)完成时,定作人(甲)取得制作物(房屋)的所有权(原始取得)。
2.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
(1)制作物为动产时。此时,制作物的所有权归属,因定作人是否提供工作基底而有所不同。
A. 定作人提供工作基底。例如:甲国画大师创作的《梅花雪夜图》原件,交给乙提供材料装裱。制作物(装裱后的画)完成时,定作人(甲)即取得所有权。
B. 定作人未提供工作基底。例如:甲在乙蛋糕店定制生日蛋糕一个。制作物(蛋糕)完成时,承揽人(乙)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乙向甲完成蛋糕的交付时,定作人(甲)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
(2)制作物为不动产时
例如:甲、乙约定,乙提供全部材料为甲装修房屋。又例如:甲、乙约定,乙提供全部材料在甲的宅基地上为甲盖房。制作物(装饰装修物或建好的房屋)完成时,定作人(甲)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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