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条件及法律效果

2020/5/9 18:20:49 811

       清偿,是指依照债务目的而实现债务标的之给付的行为,相应债权会因为债务的清偿而归于消灭。清偿可以由债务人实施,也可以由第三人实施,第三人实施清偿的,可称之为:第三人代为清偿。
       对第三人代为清偿,相应的理解如下:
       1. 构成要件
       (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
       下列具有专属性的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① 不作为债务(如竞业禁止);② 注重债务人之特别技能、技术、设备的债务;③ 因债权人、债务人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无相反约定。若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3)须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详言之:①若第三人与债务的清偿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可拒绝第三人的代为清偿;② 若第三人与债务的清偿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债权人均不得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因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代为清偿请求权。
       (4)须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2. 法律效果
       (1)债务人与债权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第三人代为清偿而消灭。
       (2)第三人与债权人。
       若第三人系对于债务之清偿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在其对债务人追偿的范围内,第三人取得债权人的权利(如担保物权、保证债权)。
       (3)第三人与债务人。
       ① 若第三人基于赠与合同代为清偿,第三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② 若第三人基于委托合同代为清偿,第三人可基于委托合同向债务人追偿;③ 若第三人基于其他原因代为清偿,在(因代为清偿)使债务人免责的范围内,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