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验收程序规定
2020/5/11 10: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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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 2013 - 0201 )通用条款第13.2.2条对竣工验收程序中的有关期限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 凌工验收不台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教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1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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