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如何构成善意取得?
2020/5/12 10: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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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动产所有权是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结合《物权法解释(一)》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有五:
1. 须为占有委托物。“占有委托物”,指基于原占有人的意思取得占有之动产。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物、质押物等。下来三类动产,要么不能善意取得,要么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
(1) 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原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动产。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理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
(2) 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
(3) 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物品。
2. 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动产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
须注意:若转让人实施无权处分时并未占有该动产,则欠缺权利外观,无公信力,不发生善意取得。
3. 受让人于受让之时为善意。
善意的时间:受让人须于“动产交付之时“为善意。受让人于“动产交付之时”为善意,此后变更为恶意的,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须强调:所谓“动产交付之时”,简易交付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指示交付的,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4. 转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 须转让人与受让人已经完成动产之交付。未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发生,亦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注意两点:
(1)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 转让人与受让人以“现实交付”和“简易交付”方式完成动产交付,可发生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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