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针对那些内容?
2020/5/12 11: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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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122 条和《民通意见》第131 条,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具体而言:
1. 原物存的返述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
2. 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和占有;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
3. 除前述孳息外。通常认为,“本于所受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亦属返还内容。包括:
① 原物的用益:包括原物的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以及使用利益(如居住房屋、使用汽车)。
② 基于权利的取得:如原物为债权时,其所受的清偿;原物为所有权时,其中所发现的埋藏物;无法律上原因取得彩票所中的奖金。
③ 原物的代偿:如原物因毁损,由第三人取得的损害赔偿或保险金,及因被征收而取得的补偿费等。
4. 须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因此种得利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间无因果关系,不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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