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可以排除民事案件适用外国的法律
2020/5/13 11:05:35
1590
公共秩序,在国际私法中,又称为“公共政策”,指一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等于法律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指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指引本应当适用某外国法,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那么,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有哪些规定呢?
1. 在一国依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或国际惯例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告秩序相抵触,则适用我国法律。
2.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5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适用我国的法律:
(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3)涉及环境安全的;
(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醒:一国不能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自己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
涉外案件关系复杂,涉及外国法的查明等多种问题,当事人应当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开展涉外案件的审理。个人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纠纷律师协助,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