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过错导致停工,停工损失如何计算?

2020/5/15 11:52:55 1052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因发包人的过错导致停工的,会对承包方带来损失,如工资、倒运、设备调迁等。此时,承包人有权利主张停工相应损失。那么,对于停工损失应如何计算呢?
       第一、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GF - 1999 -0201)的通用条款26.4、通用条款44.2、通用条款44.6的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合同约定优先
       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面、实际地展行合同,在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也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条款。合同中未约定停工时间等事项的,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发包方对于何时停工、是否撤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并应当给予承包方合理的赔偿;承包方、分包方也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
       第三、符合日常生活常理。
       关于停工损失许多承包人主张自停工之日时起至起诉时止,其在建筑工地上一直有留守
人员看护机械设备,产生了数额较大的机械闲置费、租赁费、人工窝工费等,对此,发包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