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实现是否能对抗买卖不破租赁?
2020/5/22 11: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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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同时,《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问题来了,当租赁物上实现抵押权时,该如何处理与承租人的关系呢?
分两种情况:
1. “先租后抵”。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即抵(1)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后,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
举例1: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因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被丁购得。①本案属于“先租后抵”,故适用买卖不破租赁。②应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就是原租赁合同的内容维持不变,自动将出租人变更为丁。③理由:虽然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会对抵押权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但若系“先租后抵”,则仍应优先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因为这往往关涉承租人的生存利益)。
2. “先抵后租”。
分两种情况:
① 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举例2:
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将汽车出租给丙,租期5年。半年后,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汽车,被丁购得。①本案属于“先抵后租”,因抵押权已经登记,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丙相对于丁为无权占有,丁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 理由: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会对抵押权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若“先抵后租”,且抵押权已经登记,则优先保护抵押权。
② 有抵押权未登记(当然仅限于动产),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货。
举例3:
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将汽车出租给丙,租期5年。半年后,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汽车,被丁购得。①本案属于“先抵后租”,因乙的抵押权未登记,故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②新的所有权人丁应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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