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不真正义务,您了解多少!
2020/5/27 10: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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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领域,不真正义务是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债务人不履行不真正义务的,债权人不得诉请强制履行,债权人亦不得主张损害赔偿,但债务人须因此遭受自己之权利减损或者权利丧失不利后果的一种义务。
理解不真正义务,可以从不真正义务的义务类型出发:
1. 合同债权人的减损义务。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如《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 买受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有瑕疵的,买受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间内通知出卖人的,视为交付的标的物无瑕疵,买受人丧失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如《合同法》第157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3. 收货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如《合同法》310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4.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合同法》370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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