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2020/5/29 11:03:30
684
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延迟付款就应依法产生利息。
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使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事人因结算纠纷起诉到法院,承包人起诉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时。
建设工程往往按照形象进度付款,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工程欠款的利息应当从何计算,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约定了应付款时间的按约定处理。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则应当遵从当事人约定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合同约定的应1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利息。
2.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成者约定不明的计息时间。
由于施工资料不完善、施工中存在工期顺延、设计变更等多种原因造成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点很难确定,绝大多数合同在履行中难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确定实际付款时间。履行施工合同的变数很大,需要划分几种情况分别确定大体公平的时间点作为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结算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建筑工程部,团队有着大量成功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处理经验,专治疑难复杂案件,能很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