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质权人的义务以及质权的消灭!
2020/6/2 18:08:46
759
《物权法》第212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对于交付的动产质权,质权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综合的相关规定,对于动产质权,可有如下两个方面的认识:
1. 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该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4)及时行使质权。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另,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出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动产质权的消灭
动产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种,一般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亦可导致动产质权消灭的效果。包括:① 质权人抛弃质权;②质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③ 质权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消灭;④ 质权得以实现。
注意:动产质权作为“占有质”,其成立与存续,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一般认为,动产质权的设立与存续以占有质物为成立要件,动产质权人丧失对质物之占有的,动产质权因此消灭。
举 例: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1款的规定:“ ...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