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的,租金风险由承租人负担
2020/6/5 11:37:28
1283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风险原则上由出租人承担,理由在于《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7条规定: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举例说明:
乙看中丙出售的“海尔”牌百万吨冷轧机(价值2亿元)。甲、乙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出资2亿元向丙购买冷轧机,出租给乙使用。租期10年,总租金5乙元,乙首付2000万元,剩余4乙8000万元每年1月1日支付4800万元。”
假设租赁的第六年元旦,因强烈地震,该冷轧机全部毁坏。此时,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甲、乙的原因毁损、灭失,属于风险负担的问题,风险由承租人乙负担。也即,甲仍有权请求乙在未来5年内按照约定分期支付属于的租金。
▼ 出租人或承租人均享有解除权情形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均享有法定解除权,可通知对方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那么,解除后租金风险负担如何呢?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意:此时解除合同一方面承租人可一次性给出租人进行折旧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选择继续承担租金风险,也即继续履行后期租金的支付,选择权在于承租人。
个人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欢迎致电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