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及其时间!
2020/6/11 11: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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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18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合同法》第229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关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进一步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 2013 -0201)相关条款的规定,主要包括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义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义务以及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支付义务。
1. 关于预付教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条[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2. 关于进度款的支付。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市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 关于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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